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733号
原告
***,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61971××××××××),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东香茗园29幢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新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17247537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
法定代表人:龚锋。
宁波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8213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龚明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