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和(宁波)钢结构有限公司

宁波新光钢结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2733号

原告

***,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061971××××××××),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东香茗园29幢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阳,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宁波新光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17247537K)。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龙兴村。

法定代表人:龚锋。

宁波新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5082136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龚明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组织

审判员黄文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卓臻

代书记员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