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7执234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曹存安,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
法定代表人:杨福国,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9294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1156.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35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福国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929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1156.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353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