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7执恢118号

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曹存安,经理。

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

法定代表人:杨术国,主任。

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9294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 151 156.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 353元。因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于2018年12月11日终结(2018)京0117执2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2019年7月9日以(2019)京0117执恢118号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6 210 509.41元。

案件恢复执行后,经网络统查和走访调查: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继续对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术国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该村委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民初929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恢复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恢复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核桃洼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北京大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 151 156.4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计算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9 353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