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2955号
原告: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黄松峪乡黄松峪东街402号。
法定代表人:杨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胜,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将军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贵,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将军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筑馨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庆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