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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公司、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6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永胜大街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滨州市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人民银行沿街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滨州市畅达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的承保保险公司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办理保险合同同期增、减人批单的是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公司,一审判决对两家保险公司的权责关系未予查明,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3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无棣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