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4900号
原告:黔南州宏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黔南州宏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南州宏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蔡雪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