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财保649号
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附3号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819A。
法定代表人:龚世敏。
委托代理人:广安国,男,汉族,1937年2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江山大厦A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61850647H。
法定代表人:熊绍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案外人广安国以自己名下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2号4幢2单元xxxxxx号房屋为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后本院裁定:1、对被申请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2、对案外人广安国名下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2号4幢2单元xxxxxx号房屋予以查封。现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上述查封、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二、解除对案外人广安国名下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92号4幢2单元xxx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香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朝义
书 记 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