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953号
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附3号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819A。
法定代表人:龚世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国,男,汉族,1937年2月22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江山大厦A座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61850647H。
法定代表人:熊绍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成,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中学,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市,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香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朝义
书 记 员 曹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