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溪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2财保38号

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三路**1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92819A。

法定代表人徐大根,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新世纪环球中心****。注册号:5100000000140642(15-3)。

法定代表人张兴仁,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诚通体育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6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6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赖希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