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402行审109号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新城武夷山路**。
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中区西昌路**div>
法定代表人金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7年9月11日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行政处罚卷宗一宗。
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5年10月擅自占用永安镇崔庄村和马庄村集体土地702平方米建设桥梁,认为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出了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2平方米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2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违法占用的4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按非法占用河流水面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4320元;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8280元;共计1260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9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行由法院审查作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原则,本案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适用该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枣国土资监(罚)字[2017]0278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镇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周 琦
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