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0403行初80号
原告: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1637Q。
法定代表人: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长征,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孟德,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4000042365478。
法定代表人:刘圣根,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克海,男,汉族,1968年9月12日出生,该局市中区分局执法大队长,住枣庄。
委托代理人:胡斌,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不动产在枣庄市市中区,本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徐 菊
审 判 员 杨尚华
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