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财保77号
申请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1637Q。
法定代表人:金军。
被申请人:枣庄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太行山路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04933101887。
法定代表人:晏军。
申请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枣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5月8日,枣庄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中医医院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徐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