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建设(山东)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峄城区总工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4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钟,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总工会,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中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370404MB27985621。
负责人:王思全,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燕,山东榴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均喜,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金龙建设(山东)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金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1637Q。
法定代表人: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总工会、被告***、第三人金龙建设(山东)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434元,减半收取计4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