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23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