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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23民初238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