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582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99号1幢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5222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