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15829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火炬大道99号1幢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6452225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西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4.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莉
书 记 员 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