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303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金明。
上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3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于2013年9月11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该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位于昆明市,该段工程在地理位置上跨越了官渡区与呈贡区,其中近四分之三的工程范围位于官渡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则,官渡区人民法院依法具有该案的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其被起诉人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等证据,起诉要求被起诉人支付工程款项及逾期利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因工程地点位于官渡区辖区范围,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131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华 虹
审 判 员 潘 玲
审 判 员 禇玉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