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13199号
起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起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268613.91元(大写:贰佰贰拾陆万捌仟陆佰壹拾叁元玖角壹分);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欠付工程款¥2268613.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分两期计算:(1)自2014年11月8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762783.62元(大写:柒拾陆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陆角贰分);(2)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合计¥61293.10元(大写:陆万壹仟贰佰玖拾叁元壹角);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上述一、二、三项诉请标的暂合计:¥3092690.63元(大写:叁佰零玖万贰仟陆佰玖拾元陆角叁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实,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信息产业基地马料河犀牛龙潭至果林水库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中关于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证实,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位于呈贡区的云南省昆明市信息产业基地。因该工程所在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