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2729号
起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封豆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凤清,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平丽微,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2,268,613.91元人民币;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以欠付工程款人民币2,268,613.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分两期计算(1.自2014年11月8日起暂计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计762,783.62元;2.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主张权利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合计人民币61,293.1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的工程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