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03民初2699号
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
处春漫大道12号9楼913室。
法定代表人:封豆豆,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
被告: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昆明市滇池路两公里处昆明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内
负责人:***。
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79元减半收取6789.5元由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