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6164号
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春漫大道12号9楼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9692X。
法定代表人:封豆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娟,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内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670S71339。
法定代表人:马振华。
被告: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两公里处昆明市第一水质净化厂内。
负责人:徐增雄。
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昆明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主城市政雨污分流排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起诉。
审判员 褚 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