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民初496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49692X。
住所地: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满大道**。
法定代表人:封豆豆。
原告***与被告***、云南景天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李余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熊清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