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6784号
原告***正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MA7CBYR6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被告陕西景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中所营街道办惠丰北路中段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MU6L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正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景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正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陕西景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240142元,保单号:26107000049900220000007)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正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陕西景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401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正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账户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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