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5民初617号
原告北京瑞融财富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泰禾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瑞融财富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瑞融财富标识制作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融财富标识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5元,减半收取计543.75元,由原告北京瑞融财富标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建旺
书记员 朱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