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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5941号
原告: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585594974A,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珥城村。
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晨飞,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21100695470649R,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厂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41元,由原告江苏润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军瑛
书 记 员 姚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