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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4号
(2020)吉01民初44号之二
申请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厂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2510461.86元。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吉01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的帐户(账号:×××-1)存款22510461.86元。申请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意向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益国际中心支行的帐户(账号:×××-1)存款22510461.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