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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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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479号
原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厂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小景、颜俊,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平昌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璋、陶玮,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莱斯特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 红
审判员 陈萍萍
审判员 卢 焰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