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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初44号
(2020)吉01民初44号之三
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厂内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瀚雯,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4-2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占颂,经理。
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69元,减半收取为79584.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镇江市龙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于佳鑫
审判员  张海胶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