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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604号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磊,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
负责人:胡天娣。
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
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鄂0112民初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以上共计4,741元(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缴),由原告**来道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婧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