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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02民初474号之三
原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醋酸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郝兰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经将判决书确定应支付的款项汇至本院,并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镇江市华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胡绪美
人民陪审员  于菊芳
人民陪审员  史根娣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蒋天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