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901执3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公路口东4栋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55号连云港大厦7楼705号。
主要负责人:王济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901执3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李 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