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4执保353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新疆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宏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安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的(2022)新2324财保27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新疆宏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被保全人提供担保。2023年4月7日,申请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31,931元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保全过程中,第三人新疆宏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被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新疆宏塔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账户尾号8371的银行存款2,631,931元(实际冻结2,631,931元),冻结期限一年(2023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