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203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铁门关市二十九团公路口东4栋17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673838904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本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205773.68元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458.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 2、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8日、2023年3月15日、2023年5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3年5月20日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于2023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经过总对总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1205773.68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