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民监13号
原审原告: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原审被告: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新港街道。
法定代表人:荆玲,任经理。
原审被告:初红波,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南关路96号。
原审被告:荆玲,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南关路96号。。
原审被告:迟修海,男,1972年6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黄海花园东区9号楼1单元802。
原审原告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初红波、荆玲、迟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6)鲁0684字第2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志军
审判员 李心功
审判员 展 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