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84民初2190号之五
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被申请人:迟修海,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迟修海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迟修海的坐落于蓬莱市登州路77号新天地住宅西楼701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仁果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