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财保2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福乐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66686210F。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被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98297C。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烟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两年,期限届满仍需冻结或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本裁定的冻结或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