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德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4财保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住蓬莱市。
被申请人:***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福乐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66686210F。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被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165198297C。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烟台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2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我院以(2019)鲁0684执保305号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06021529200071468账户60000元。2019年8月10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出具(2019)烟仲字第407号调解书,申请人放弃对被申请人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请求,2019年10月19日,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1606021529200071468账户60000元的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06021529200071468账户6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心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