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4民撤1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告(原审原告):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登州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军,任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刘家沟镇安香于家村西。
法定代表人:荆玲,任经理。
被告(原审被告):***,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被告(原审被告):荆玲,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
被告(原审被告):迟修海,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黄海花园东区。
原告***与被告蓬莱市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荆玲、迟修海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唐 玲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