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益奇贸易商行与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75号
原告:上海**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楼******。
投资人:柳亚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扬骏,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时慧,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鸿都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蔡湘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贸易商行诉被告梅州市鸿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贸易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仁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程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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