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903民初3654号
原告:益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益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立案。原告益阳某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