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粤14执388号
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石裁调字【2023】第145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合同款本金共计1476560元;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仲裁费29418元。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174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中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内存款进行了冻结和划拨,此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结案申请。本院已将执行案款1488518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7460元上缴国库。至此,(2023)粤14执38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