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财保67号
申请人: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选蓄
住所:云南省。
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云南分公司(简称四川***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鲜于国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申请人:四川***通信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火炬时代B栋80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凯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910189.92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公司云南分公司、四川***通信股份公司所有的在910189.92元元价值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艳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