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执2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赵彩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君,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桩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力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本院(2019)黑0109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1738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5万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五辆,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名下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李忠民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