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民初16605号
原告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558276575T,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镇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尹训文,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连生,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1675W,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斌,黑龙江省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5月12日立案。2021年06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4元,减半收取540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黑龙江双全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冀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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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欧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