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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107民初5266号之一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江,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海南吾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泰超,总经理。
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运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2.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成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 婧
书 记 员 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