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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闽0206民催7号

申请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

委托代理人:曾丽莉,公司职工。

申请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30004220334697、票面金额6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福

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

代理审判员  苏澜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代书 记员  杨丽珍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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