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

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24民初333号
原告: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传禄,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红旗街233号。
法定代表人:涂韩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哲斌,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丽媛,福建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联路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溪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数额大且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少文
人民陪审员  艾惠春
人民陪审员  雷泽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袁婷婷
书 记 员  殷彩霞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