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641号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江电路,统一社会用代码915001163316869249。
法定代表人:文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荞阳,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乐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远航企业广场****,统一社会用代码91430100561727381U。
法定代表人:匡乐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乐金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熊芯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