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8744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望龙村长塘组解忠亮私房。
经营者:彭水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依洁,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红,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伊莱克斯大道18号远航企业广场D栋801房。
法定代表人:匡乐金。
被告:***,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湖南乐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德慎建筑器材租赁部承担。
审 判 员  黎 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于孝宁
书 记 员  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