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6民初663号
原告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奋进乡五星村杜家新村。
法定代表人周淑云,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五层094段。
法定代表人史育松,总经理。
原告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雪莲
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
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