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方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与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站路**号(**座**层)。法定代表人周淑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奋进乡**星村杜家新村村。负责人张武艺,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号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北方防水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上诉请求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2015)长高开民初字1734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吉林省质量技术检验检测研究基地工程尾项施工及遗留问题施工处理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仍不成,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裁决”约定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相一致,且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双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按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工程地点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超然大街与宜居路交汇处以西”,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所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孙明歧审判员周更男审判员李雪松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屈天娇